“声”出“法”随还“静”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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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出“法”随还“静”于民

发布日期 : 2024-04-05 21:24:16 |   作者: 雷火全站登录官网网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噪声法”)已于2021年12月24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新噪声法以法律的形式对噪声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监督管理、各类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有以下几大特点:

  新噪声法重新界定噪声污染内涵,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从而解决部分噪声污染行为在现行法律中存在监管空白的问题。

  扩大了适合使用的范围,修改工业噪声定义,将工业噪声扩展到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修改交通运输噪声定义,增加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噪声;扩展适用的地域范围,将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仅适用于城市市区的规定修改扩展至农村地区。

  ★新噪声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根据自身的需求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

  ★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增加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内容”。

  ★第二十条规定:“未达到国家声环境品质衡量准则的区域所在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采取比较有效措施,改善声环境质量”。

  新噪声法强化了源头防控要求,对广场舞噪声扰民、振动等问题要求从源头防控。

  ★一是完善产品噪声限值制度,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可能会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设施、施工机械等产品,要求在其技术规范或者产品品质衡量准则中规定噪声限值”。

  ★二是增加规划防控要求,新增工业噪声、交通运输噪声规划控制要求条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工业公司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计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计划要求优化工业公司布局,防止工业噪声污染”、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交通运输等相关规划,应当考虑公路、城市道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水路、港口和民用机场及其起降航线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

  ★三是增加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措施要求,第十五条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声环境品质衡量准则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噪声排放标准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从源头上防治噪声污染”。

  ★新噪声法针对“广场舞扰民”问题,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

  ★针对“炸街车”问题,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的消声器和喇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

  ★针对“娱乐场所扰民”问题,第六十一条规定:“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办法来进行广告宣传”。

  新噪声法是落实习“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是满足人民群众日渐增长的和谐安宁生活环境需要的务实举措,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

  下一步,大兴区生态环境局将继续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做细做实各项工作,真正学习好、贯彻好、执行好新噪声法。

  ★一是以新噪声法实施为契机,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和培训计划,加强对执法监管人员的专业培训,全方面提升噪声污染防治监管水平。

  ★二是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手段,宣传和普及噪声法,提高社会各界对噪声法的认识,增强企业和事业单位、公众等法律主体的守法意识,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切实保障噪声法的贯彻落实。

  ★三是加快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问题,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积极地推进社会共治,满足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活环境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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