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海南省住所公积金管理局关于优化住所公积金个人告贷中套数确定规范的告诉
各住所公积金缴存人,各住所公积金受托付告贷银行,各住所公积金直属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住所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所告贷中住所套数确定规范的告诉》(建房〔2023〕52号)精力,更好满意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所需求,现就履行住所公积金个人住所告贷住所套数确定规范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缴存员工家庭(包含告贷请求人、爱人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购买自住住所请求公积金告贷时,一起生活的亲属名下在我省行政区域规模内无成套住所且在全国规模内无公积金告贷运用记载的,所购买的自住住所适用首套住所公积金告贷方针;在我省行政区域规模内已有1套住所或在全国规模内已有1次公积金告贷运用记载的,再次购买的自住住所适用二套住所公积金告贷方针。
(一)住所套数核定以请求公积金告贷时可联网查询不动产和住建部分的住所挂号记载为准,住所状况显现用处为“寓居用房”或“住所”的均归入家庭住所套数核算规模,已刊出的在外。
对乡村集体土地上建筑的住所,供给乡村房子的产权权属证书或当地房管部分出示的信息摘要等,可不归入员工家庭购买乡镇产品住所套数核算。
(二)告贷人和一起告贷人非老公妻子的联系的,两边自己及爱人、未成年子女名下住所套数兼并核算。
对在海南省行政区域规模内购买第3套(含)及以上自住住所或在全国规模内已运用过2次(含)及以上公积金告贷的缴存员工家庭,不予受理公积金告贷。
将《关于“存贷挂钩”方针有关事项的告诉》(琼公积金贷〔2021〕31号)规则的“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初次购买住所的员工请求告贷的,仍履行原方针”调整为“依据本告诉适用首套住所公积金告贷的,仍履行原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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