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噪音日丨让我们静下来为“宁静蓉城”加分
,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噪音常用的表示单位是分贝,30-40分贝为比较安静正常的环境。按照我国标准规定,居住区昼间噪音不得高于55分贝,夜间不得高于45分贝。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噪声法》),并于2022年6月5日起施行,其对噪声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监督管理、各类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新《噪声法》中,将噪声分为了四类,分别是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超过噪声限值的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建筑设计企业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有关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法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改建、扩建工业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一)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未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
(二)噪声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
(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轰鸣、疾驶,机动车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或者违反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海事等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等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未履行维护和保养义务,未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的;
(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民用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未采取措施防止、减轻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的;
(四)民用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国家规定对机场周围民用航空器噪声进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监测结果未定期报送的。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
(三)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暂停销售:
(一)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未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或者未纳入买卖合同的;
(二)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未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位置或者建筑隔声情况的。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居民住宅区安装共用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规定要求的;
(二)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专业运营单位未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第八十五条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相应的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
国家鼓励排放噪声的单位、个人和公共场所管理者与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友好协商,通过调整生产经营时间、施工作业时间,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措施,支付补偿金、异地安置等方式,妥善解决噪声纠纷。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新《噪声法》删除了原法名称中的“环境”二字,明确法律规范的对象是人为噪声,不是自然环境噪声,更聚焦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的噪声污染。同时,重新界定了噪声污染的内涵,在坚持“超标并扰民”的判断标准基础上,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扰民”,也纳入噪声污染的范畴,从而解决了部分噪声污染行为在现行法律中存在监管空白的问题(第二条)。
针对工业噪声,新《噪声法》将其定义从工业固定源噪声扩展为“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噪声,适用范围更广,监管更到位(第三十四条)。
新《噪声法》明确提出,排放噪声的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并保证排放的噪声和产生的振动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第二十二条)。
新《噪声法》在完善现行法规中工业企业在环评(第二十四条)、“三同时”建设和验收(第二十五条)、设备(第二十七条)等方面的主体责任的基础上,还提出项目选址应当符合相关规划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噪声污染防治的要求(第三十五条),以及在规定期限内停止采用纳入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的噪声污染严重的工艺的要求(第二十七条)。
同时,新《噪声法》新增了排污许可管理和自行监测两方面的新要求:排放工业噪声的主体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不得无证排污(第三十六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其中噪声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第三十八条)。
新《噪声法》对造成严重噪声污染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增设查封、扣押排放噪声的场所、设施、设备、工具和物品的强制措施(第三十条),并在现行法规的基础上,对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明确其罚款金额最高可达二十万元(第七十一条)。
针对建设项目选址的新要求,新《噪声法》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违反新法规定的,罚款最高可达50万元,并面临责令关闭的风险(第七十四条)。
针对淘汰落后工艺的新要求,新《噪声法》明确了相应法律责任:如违反新法规定的,不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还面临停业关闭的风险(第七十二条)。
针对涉噪声企业在排污许可管理和自行监测方面的新要求,新《噪声法》也明确了相应法律责任:如违反本法规定的,将面临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处罚,以及最高可达二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面临责令停业、关闭的风险(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2022年,城区区域声环境昼间平均等效声级为55.9分贝,同比下降1.1分贝;道路交通声环境昼间平均等效声级为68.0分贝,同比下降0.3分贝;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昼间、夜间达标率分别为91.2%、68.4%,与上年相比,声环境质量保持稳定。
2022年,据不完全统计,成都市噪声扰民投诉在群众关注的环保领域投诉中较高。其中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工业噪声分别占69.3%、24.5%、5.3%、0.9%,办结率100%。
一是持续将“宁静蓉城”降噪行动纳入“成都市幸福美好生活十大工程”中的“生态惠民工程”,将噪声污染整治纳入年度“生态环境治理十大行动”。
二是编制并印发《成都市2022年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行动方案》,制定6大行动、16项任务、若干条工作措施,层层落实到相关市级部门和区(市)县,定期开展调度,并纳入生态环境目标考核。
三是由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关于推动政府职能部门做好噪声污染防治有关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实施新噪声法的监管与执法部门职责分工。
一是推进社会生活噪声治理。公安、城管、文化、生态环境等部门定期不定期对群众投诉较多的区域开展巡查和联合执法,强化社会生活噪声扰民问题调解,努力构建部门齐抓共管、共同整治的良好工作局面。市公安局继续依托“1+3+N”网格体系开展社会生活噪声整治,针对社会生活噪声集中区域及重点时段,指导各地组织巡防力量加大巡逻防控力度,全年出动警力6.6万余人次、车辆3.2万余台次,劝导制止噪声扰民行为3.4万起,行政处罚371件,开展部门联合执法290余次。市文广旅局对辖区内娱乐经营场所较为集中的重点区域,采取错时、延时工作机制,增派执法力量加大巡查力度及频次,对群众反映强烈、存在噪声扰民问题的经营性娱乐场所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并开展专项整治,全年出动执法人员5677人次,检查娱乐场所5339家次,开展部门联合检查68次,发放、张贴宣传资料12000余份。2022年,全市在中心城区公共场所安装噪声自动监测显示屏51套,教育劝导制止噪声扰民行为3.4万余件,处罚社会生活噪声扰民案件966件,处罚金额4.73万元。同时,积极开展中高考期间噪声专项检查,为全市22.84万考生营造宁静的考试和休息环境。
二是加大交通运输噪声整治。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交通运输部门多次召开协调会,对公路重点路段和场站,制定“一路一策”“一站一策”方案,采取安装声屏障、调整车辆运行时间、禁止鸣笛播报等措施,降低噪声污染。公安部门将机动车禁鸣区域扩大,持续加强机动车鸣笛管控,重拳整治炸街扰民;强化夜间时段的货车管控,严厉查处货车超速、违反限行规定等突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放宽新能源货车限行区域和时段,推动货车新能源化。2022年,成都市中心城区在群众信访热点区域及鸣笛易发路段设置13套鸣笛抓拍设备,铺设低噪声路面47.98万平方米。安装声屏障2.82万延米,其中公路声屏障1.65万延米,道路声屏障1.15万延米,城市轨道交通声屏障150延米。在道路两侧建筑安装隔声窗3682平方米。处罚违禁鸣笛违法行为1.08万件,全年查处改装车4千余台、查处“炸街”违法行为人6人,查处货车超速2.84万件、违反限行规定3.5万件,处罚金额逾54万元。
三是强化建筑施工噪声监管。住建部门严格控制《夜间施工许可证》的发放,重点加强管控措施、压实各级责任、强化监督检查并将施工噪声违法行为纳入建设、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依法惩重失信企业,问责曝光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2022年,住建部门发放夜间施工审批1134个。全市城管系统共查处建筑工地噪声违法行为517起,罚款887.58万元,住建部门共扣减191施工单位项目信用分353分。
四是加强工业公司噪声执法。生态环境部门加大“双随机”执法检查力度,坚决查处噪声违法排放企业,督促工业公司厂界噪声达标排放。2022年,全市共开展噪声执法检查1041次,处理信访投诉约2800件,立案55起,已下达处罚决定书26份,处罚金额98万元。
五是开展噪声污染整治攻坚。2022年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难点、热点噪声投诉问题,在全市范围推进开展为期3个月(5-7月)的重点时段(夜间和中高考期间)噪声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实现夜间投诉总量同比下降9.6%,其中建筑施工噪声和工业噪声夜间投诉量分别下降43.8%和54.4%。
一是建设声环境自动监测网络。2022年,在全市范围新增安装79套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设备和61套公共区域噪声显示屏安装联网,督促四环路内新开工工程项目安装施工噪声自动监测设备,目前累计安装噪声自动监测设备1214台。逐步完善全市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络,提高噪声监测水平,促进公众提高降噪意识。
二是强化科技支撑。2022年,市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办公室牵头收集各类噪声投诉数据,开展噪声污染现状分析,形成分析报告并及时函告区(市)县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为噪声治理提供依据。
三是加强人员培训。2022年,邀请国家部委、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治理企业的专家为市级相关部门和区(市)县开展噪声专题培训100余人,努力提高全市噪声监管人员的能力水平。
日常出行尽量选择公共交通或单车、步行,减少机动车噪声污染;乘坐地铁等公共交通时,不外放声音,避免影响其他乘客;驾驶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鸣喇叭;机动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规范安装、合理使用防盗报警装置,防止或者减轻防盗报警装置产生的噪音干扰周围环境。
日常生活中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做好降噪措施;家用电器选用低噪音产品,注意设施设备规范安装,避免噪音扰民;家庭饲养宠物时,应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避免宠物发出的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在公园、公共绿地、广场、道路等特定公共场所组织健身、娱乐等活动需使用音响器材时,应当合理安排时间,尽量选择远离学校、住宅、医院等敏感建筑物的区域,并采取降低音量等措施,避免干扰周围环境和他人正常生活。在矛盾突出的上述区域开展体健活动的,不得使用带有外置扩声装置的音响器材,并制定噪音控制规约、签署文明活动承诺书,按规约要求选择合适输出功率的音响器材,避免喧哗扰民。
每日18时至次日8时以及法定节假日(不含双休日)全天,不得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音的装修作业;在其他时间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噪音防治措施,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若居住小区业主管理规约中约定了严于前款规定的限制装修的时间,则按规约执行。
对于日常生活中涉及的可能会产生噪声污染的行为,公众均有权利和义务与街道、社区、居委、物业等协商共治,共同参与制定噪声污染控制规约,提出降低噪声污染的措施,共同遵守并互相监督。
对于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事件和行为,公众均有权利和义务做监督,可通过拨打12369生态环境投诉举报电线市民服务热线报警热线等,或联系相关管理与信访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咨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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